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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证券领域:
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须满足①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②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③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④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并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二)金融领域:
1、2010年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保险机构(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若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须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该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包括①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②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③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④支公司、营业部经理;⑤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长须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须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2010年1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银行为信用卡客户赠送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和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银行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单独赠送给信用卡客户,不属于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
(三)司法领域:
1、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对九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
特殊情形下过程行为可诉。如果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2、2010年1月4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地名,是指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等行政区划称谓的地方名称)。例如,××省××事务所,是被禁止的。
3、201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废止。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该条例;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详细内容请见该条例正文。
4、2010年1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是单数;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仲裁委员会考核后,作出解聘或续聘的决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须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下列争议案件的处理须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同时设首席仲裁员:
①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②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③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5、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标准以下的,除应由经最高院指定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知识产权领域:
据2010年1月18日新闻报道,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取消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申请维持费等四项收费项目;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要求须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
规定了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方式,即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须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须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若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可免除罚款的处罚。
(五)其他领域:
1、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公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须建立价值可比基础,细化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体位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相关比较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须对企业来自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益,以及当期产生的相应费用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净收益。此外,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须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收集的信息内容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②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③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④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⑤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须考虑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4、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任期经营业绩以三年为考核期;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5、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废止。该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粮油仓储单位须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 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7、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注: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8、2010年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发布《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交易活动的供货商和经销商都要遵守该规则;经销商须从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供货商订货,禁止向零售企业、个人以及无合法证照的企业和个人订货;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重印图书以首次出版日期为起算日期,再版图书以再版出版日期为起算日期)。
供销双方建立业务关系须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协议,对订货方式、发货折扣、发货方式、收货验货要求、购销形式、销售上架周期、退货比率、结算方式与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有明确的约定。
经销商以书面、电话、网络或其他形式向供货商订货,经供货商确认后签订协议。订货一经确认,未经供货商同意,不得无故取消订货。若因此给供货商造成经济损失,经销商应须合同约定给予供货商赔偿。
供货商须提前向经销商提供新书出版的信息和数据,新书的定价不应超过征订估价的20%,出版时间不应超过预计出版时间六个月。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
①机关团体采用竞标方式采购时;
②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
③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图书交易博览、订货、展销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地方性或专业性图书订货、展销活动;
④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
9、2010年1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废止。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若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则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0、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社会团体(简称“部管社团”)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商会、联合会等;部管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禁止社团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禁止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在名称之上冠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字样,而应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若部管社团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则须办理注销。
12、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废止。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3、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地址须符合: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14、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深圳市法治动态(暂无)
案例:位某在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货运经理。从2006年5月进入该公司,一直工作努力,表现非常优秀。然而从2008年8月起,家里接连发生了一系列不幸的事情,这些事情严重影响到了位某的工作情绪。2008年8月10日,位某在安排冷冻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匆忙装货了。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冻机器失灵而全部变质,运抵目的地后买家拒绝接受,并要求退货。公司因此损失了100万元。
公司领导为此十分恼火,决定严肃处理。后公司领导经讨论决定,以位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位某的劳动合同,并向他追偿损失。位某对此不服,认为公司的处理过于严厉,他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位某的申诉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都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未尽岗位职责的严重过失,使公司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员遭受重大损坏,但不够刑事处罚的程度。比如,劳动者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生产事故,因工作重大失职造成公司原材料或能源浪费等。
本案例中,公司100万元的损失是位某没有履行检查职责所造成的,可以判定位某的行为属于工作上的严重失职,故公司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某解除与位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就劳动者一般的失职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要单方解除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劳动者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保证解除权的行使合法有效。
(1)用人单位在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哪些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范畴作出一个明确说明或规定,并制定具体的处理程序流程。
(2)上述制度文件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3)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对上述制度文件进行学习,有利于引起劳动者的警示。同时,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引导劳动者爱岗敬业、认真工作,保质保量、甚至优质优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履行好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用人单位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劳动者时,用人单位的处理既要符合规章制度的实体性条款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性条款规定。
四、法律幽默
黑吃黑
月暗风高的某个夜晚,张三、李四合伙溜进一家财主院内蓄意行窃。正巧,又发现一个黑影王五正在撬财主家的后门。张李二人悄悄地与那黑影用黑话取得联系。三人真可谓“志同道合”,便握手称兄道弟,决定联手,同盗财物。
于是三人爬上屋顶,揭开瓦片,被张李二人尊称为大哥的王五跳进屋内行窃 ,张李二人在外看风、接应。待王五进入到屋内时,张李二人商议出一条“黑吃黑”的计谋。他俩扛起吊上来的三个大木箱,丢下屋内的王五拨腿便逃出财主的院内。一口气逃到一片树林内,两人才停下来,互相吹捧起各自的本领,嘲笑王五的愚蠢。
狂喜之余,两人便急不可待地打开木箱,第一只木箱里面装满了凌罗彩缎,光彩照人,张三马上披缠一身。第二只木箱装满了金银宝物,喜得李四顺手揣了几大块。为此两人差点撕打起来,一看到还有最后一只木箱未打开,才就暂且合好,于是争先恐后地撬开最后一只木箱。箱子一开,里面站起一人,一听声音,张三、李四吓得瘫坐在地上。“有劳两位兄弟抬我,辛苦了。”王五阴笑地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