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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1-2009/12/31

成洲法律快讯

主编:涂成洲
2009/12/01-2009/12/31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社会动态,把我们所关注的传达给您!
 
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证券领域:
 
120091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自2009122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③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④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⑦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2、2009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总共涉及37件。
 
 
3、2009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二)税收领域:
 
1200911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09121日起执行。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①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②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2、200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暂免征收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以及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3、200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2009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中所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详细内容请见通知。
 
 
5、200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进口税则”的进口税率有一定调整。具体项目详见实施方案。
 
 
7、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9、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注:限售股转让收入,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若未能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的,将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金融领域:
 
1、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2、2009年11月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须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以及特例处理情况)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商业银行须至少披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策略和程序,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风险缓释政策和工具,风险报告或计量系统的范围或性质,风险暴露和评估等定性信息。
 
 
3、2009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普遍提高开发商拿地首付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但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须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禁止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要求必须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
 
 
 
4、2009年12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部分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废止的保险专业中介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
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01〕158号
2001.8.28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2
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01〕195号
2001.12.5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3
关于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
〔2002〕81号
2002.7.10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4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
〔2004〕1号
2004.1.2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5
关于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中介机构问题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4〕53号
2004.1.13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6
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
〔2004〕93号
2004.7.23
主要内容被现行规章吸收
7
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05〕17号
2005.3.8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8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
〔2005〕27号
2005.3.10
主要内容被现行规章吸收
9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保险中介〔2005〕619号
2005.7.14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10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48号
2006.6.12
与现有规章相抵触
11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82号
2008.4.9
主要内容被现行规章吸收
 
 
(四)司法领域:
 
1、2009 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伪造信用卡1张即构成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构成犯罪;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超过规定限额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的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六项规定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须经过安全检查才可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规范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接受舆论监督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自由旁听。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须为媒体采访提供相应便利。
 
    规范归口管理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人民法院新闻采访报道、对新闻媒体提供资料等事宜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3、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如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五)其他领域:
 
1、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废止。禁止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兼营理货业务。禁止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从事港口经营,须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须具备: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如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等;③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从事港口理货须具备的条件有:①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③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须具备: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③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④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2、2009年11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09年12月底前各地区须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3、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公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须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港、澳、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该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4、2009年11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布《供电监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废止。明确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如面向居民用户,规定供电企业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供电方案,需从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供电企业须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须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明确停电的程序、时间。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须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须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须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除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5、2009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被纳入到《药品目录》的甲类部分,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明确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得叠加使用,对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在支付范围上进行了限定;调出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
 
    新版《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类药品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可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执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
 
 
6、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①船舶配员;②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③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④载重线要求;⑤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⑥船舶保安相关内容;⑦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⑧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7、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
 
 
8、2009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明确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须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须佩戴助听设备。
 
 
9、2009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含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时,现行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两项资费合并为“长途通话费”一项资费;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只收取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不再同时加收国内漫游主叫通话费。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时,继续按《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0、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禁止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间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如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11、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无居民海岛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时,禁止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款。
 
    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009年12月28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即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规定所指保密信息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①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②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③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六)突出立法动态:《侵权法》颁布,2010年建党节生效!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紧急手术不签字也能做;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禁止过度诊疗;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肇事逃逸“交强险”逃脱不了责任,要赔;利用惩罚性赔偿打击缺陷产品;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须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否则构成侵权。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即“严重精神损害”构成。
 
 
二、深圳法治动态(暂无)
 
 
三、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能否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免除?摘自《最新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实务与案例精解》,涂成洲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案情】:梅小姐为深圳某贸易公司于2008年1月新招聘的员工,该贸易公司与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200元,试用期满后在前1200元的基本工资上另加岗位津贴300元;同时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梅小姐购买社会保险,但公司应每月补贴其人民币200元,以作为梅小姐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对价。2008年10月,梅小姐对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满,便与公司管理层人员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不同意,梅小姐遂于该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补缴从2008年1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500元。公司则认为,其不为梅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再者,社会保险是公司给与员工的福利,公司可缴也可以不缴,并且每月补贴梅小姐200元作为其不为梅小姐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但其对该200元的补偿问题并没有提出反诉请求。后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全部支持了梅小姐的申诉请求。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属于一种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以奠定其在生病、年老等特定情况下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据此,劳动者也无权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换言之,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其应缴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及标准不因劳动者的单方意愿而予以减免。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主张,公司与梅小姐在劳动合同中已就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故公司可以不为梅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归于无效,对梅小姐没有法律约束力,贸易公司仍然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贸易公司因其没有为梅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而给梅小姐每月补偿200元的问题,贸易公司可以在梅小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时一并提起反申诉,要求梅小姐退还每月为其补偿的2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裁定贸易公司为梅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应依法裁定梅小姐退还贸易公司每月为其发放的200元补贴。但是贸易公司并没有提出该请求,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不应予以裁决。
 
 
四、分享智慧之语
 
第一句:优秀是一种习惯。
 
第二句:生命是一种过程。
 
第三句: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并不一定是直线。
 
第四句:只有知道如何停止的人才知道如何加快速度。
 
第五句:放弃是一种智慧,缺陷是一种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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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通讯》(2009/12/01-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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