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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1-2009/08/31)

成洲法律快讯

主编:涂成洲

(2009/08/01-2009/08/31)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社会动态,把我们所关注的传达给您
 
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证券领域
 
1、2009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百万元资产一旦交付基金公司打理,一年只开放一次申购或退出。如果投资者一旦着急用钱,基金公司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两种情况。一是不到一年时间不能退出;二是一旦要退出,除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投资者至少还要付不低于退出金额2%的违约金。
 
    ■开放期每年一次: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违约金不超计提酬金2%: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退出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费与酬劳不超20%: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
 
2200986,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2009年修订)》,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2006年旧版本相比照,此次修订版只有一处发生明显变化,即上市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落脚”点。原《暂行规定》将该小组“设于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债券基金部”,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将其“设于上交所发行上市部”。
 
(二)金融领域
 
1、2009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这是我国银行业第一个针对柜面服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柜面服务的定义:在营业网点内柜面人员为客户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柜面人员的定义:在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的统称。
 
    在规范中涉及的服务元素有:人员、环境(含设施和工具等)、服务操作过程;同时涉及的基本要求有:设立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流程标准或服务操作过程标准等;服务环境要求,服务培训和教育,建立客户投诉的处理规程等。
柜面的三类人员包括大堂服务人员、柜员、个人客户经理。如果将业务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包含就完整地构成营业网点的人员组织结构。
 
    个人客户经理在销售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时,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严禁误导客户和夸大产品收益率。
 
    附: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点击下载
 
2、2009年7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规范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
 
    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点击下载
 
3、2009年7月22日,中国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银监会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
 
4、2009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本公约经保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
 
   《公约》是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后,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制定的第一份保理业务自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保理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食品卫生领域
 
1、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明星代言食品出问题将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为3年;《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应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许可证被吊销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其次,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最后,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税收领域
 
1、2009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烟草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009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须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①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②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③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④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3、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依照该办法第三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海关须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应当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2009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5、2009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保险领域
 
2009年8月20日,中国保监局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依此计算。
 
(六)交通领域
 
1、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删除其中所有关于“公路养路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
 
   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2、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删除其中所有关于“航道养护费”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缴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领域
 
1、2009年7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适用的车辆范围与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一致,即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燃料消耗量检测:
  标示的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要求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燃料消耗量标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包括标识、海报、展示牌等多种形式,标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必须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标识并确保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可使用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标识。
 
 ●标识样本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作为备案号,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作为备案号。
 
2、2009年8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但须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3、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2009824,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6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持有人民武装警察的有效证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等等。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要求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修改、废止的部分法律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部分 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部分 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部分 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三、法律幽默
 
                        装修 
 
    律师的太太对丈夫说:“咱们的房子和家具的样式太陈旧了,该重新装修一下了。”
 
    律师说:“你别急,我刚好接手了一件离婚案,男方是个有钱的大亨。等我拆散了他们家,就来装修咱们家。” 
 
                       家属 
 
    官坐堂上,众役列於两侧。忽闻一响屁,不知出自何人。
 
    官大怒,曰:公堂之上,竟敢乱我威严,快将该屁拿来!差役十分为难,曰:屁如一阵风,来去无影踪,如何拿得?
 
    官曰:岂敢徇情买放,当知何罪?快快拿来便是!差役无奈,只得取来乾屎一块,面呈官曰:启禀老爷,屁已逸去,不知所向,不过倒把它的家属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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