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证券领域:
中国结算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首次交易日期查询数据。证券公司自2009年7月15日起可自行办理其客户的首次交易日期查询工作,客户也可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对本人证券账户的首次交易日期进行参考性查询。
2、2009年7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6日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保荐机构须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股票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
创业板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须不少于3个月。
(二)金融领域:
1、2009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此处金融业经营者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
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该《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作出相应规定和要求。
重点规范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三个部分,其中“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三)税收领域: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四)投资领域:
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予备案:
③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③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④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不得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
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修改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最终控制人”修改为“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领域: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且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但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3、2009年7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发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要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三、深圳市法治动态
1、2009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①注册中、英文名称;②注册资本;③法定代表人;④成立日期;⑤住所和邮政编码;⑥电话、传真号码;⑦ 互联网网址;⑧电子信箱;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①股票种类;②每股面值;③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④每股发行价格;⑤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⑥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⑦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⑧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⑨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⑩承销方式;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12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
发行人还须批露以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①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②律师事务所;③会计师事务所;④资产评估机构;⑤股票登记机构;⑥收款银行;⑦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2、2009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挂接运营他人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或编写网络游戏的外挂,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著作权人可以在软件使用合同中约定软件使用凭证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软件使用凭证使用人不得转让或者对他人披露软件使用凭证。
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转让软件使用凭证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删除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通过修改、伪造他人应用型软件作品运行中的指令、数据、数据包或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或者运营。
四、案例分析—用人单位能否在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案例:2008年3月,袁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并收取了袁某一万元的“风险抵押金”。08年8月,袁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返还一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但公司称此款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竞业限制保证金,如果袁某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将在两年后返还该保证金,如果袁某违反该约定,则公司不予返还该保证金。因双方就该争议协商不成,袁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律师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且,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本案中,公司在袁某入职时以风险抵押金的名义收取了一万元,后来却辩称这笔钱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竞业限制保证金。但无论如何,公司向袁某收取了一万元这是事实,况且,法律只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而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缴纳保证金,因此,公司的行为属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性质,应当返还袁某一万元,并承担给袁某造成的损害,而且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律师建议: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依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自愿原则而收取“风险抵押金”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经营管理上的考虑,比如掌握大量现金的财务人员、掌握公司车辆的司机,确实需要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为避免法律风险,在收取“风险抵押金”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写明是劳动者自愿缴纳,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签名确认。
五、法律幽默:
速度
Kingwood在高速公路上开飞车而被警察拦下,那位警察笑眯眯地对他说:“小子,我今天一个上午就在这里等着你了。”
Kingwood说:“警官,我知道,所以我以最快的速度赶到这里!”
遵循规则
“这么说,你声明你之所以抢劫食品店是因为你快要饿死了。”法官说:“那么你为什么不拿吃的,却偷光了钱柜呢?”
“因为,我是一位有自尊心的人,法官先生,”被告回答说:“我受的教育使我总是遵循一条规则:我吃什么都要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