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劳动领域:
据2009年3月30日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通知主要涉及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五种类型《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二)金融领域:
2009年4月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该公约由托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即2009年3月12日起生效。如果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须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托管的资产类型;
②委托人、托管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③托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④托管期限和终止方式;
⑤违约责任;
⑥争议解决;
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领域: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须给与充分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
发行保荐书须载明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发行人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等内容。
2、2009年4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中证协发[2009]65号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四)税收领域: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知识产权领域:
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情形:
①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如果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即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和救济,不需要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条件。
(六)卫生领域:
2009年4月16日,卫生部公布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至此,港澳台地区的医师可申请获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资格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等。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台湾地区医师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台湾地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台湾地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等。
(七)邮政领域:
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邮政企业须向用户明确提示给据邮件的赔偿责任;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他人邮件。
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须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该法中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八)其他领域:
1、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同时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废止。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拥有对违反本办法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软件产品进行警告或处罚的权利。
此处软件产品,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须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3、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同时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旅行社须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且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须妥善销毁。
旅行社如果秘密将旅游团“卖”给黑导游,最高罚10万元。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将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 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高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删除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
删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且级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 缴纳的,除补缴应交费款外,处以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许可证。”
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5、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6、2009年2月24日,商务部发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自2009年4月24日执行。此补充标准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进行有关疏浚作业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00、2505900090”两个税号的商品。
7、据2009年4月29日网站新闻,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处分规定》共15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明确了具体量纪标准。
8、4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介绍了《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上仲裁为原则,现场开庭为例外。据悉,这是继美国仲裁协会之后全球第二个《网上仲裁规则》。
“贸仲”《网上仲裁规则》共6章55条。规则规定,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秘书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电子证据;开庭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在网上进行。
二、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三、深圳市法治动态
2009年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没有深交所或信息代理机构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深交所证券交易信息编制指数。
该细则主要适用:
①深交所编制并发布的证券指数;
②深交所与指数开发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合作编制并发布的证券指数;
③深交所或深交所授权的信息代理机构与指数开发机构签订指数开发合同授权编制并发布的证券指数。
深交所须及时向市场发布本所指数的基本资料(包括指数代码、指数名称、基日和基点等信息)和指数行情(包括开盘指数、最高指数、最低指数、最新指数等)。
四、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黄某应聘到某设计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担任设计师一职,月工资为5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决定将黄某工资调整为4000元,黄某提出异议,公司对此不予理睬,决定今后黄某的工资就按每月4000元发放,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黄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黄某的工资进行调整,黄某提出异议,双方就变更工资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就变更黄某工资一事,公司未能与黄某取得一致意见,故公司单方将黄某的工资5000元降到4000元的行为是无效的。
五、法律幽默:
怕罪加一等
甲:"你是出了名的法官,为什么不学点法律常识?"
乙:"我害怕!"
甲:"怕什么?"
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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