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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6-2009/02/28

成洲法律快讯

主编:涂成洲

2009/02/16-2009/02/28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社会动态,把我们所关注的传达给您
 
 
 
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税收领域
 
1200912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931起施行。《办法》建立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税务登记和扣缴登记义务;同时建立了境内机构和个人项目合同和付款凭证报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發票和其他付款凭证,须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2、2009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亏都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须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内的委托代理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委托方。国税发〔2009〕6号
 
320091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该通知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对原通知“一、基本规定(三)”规定情形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420091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利息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520092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
 
2009年1月1日起: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發票必须按专用發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發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開增值税专用發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
 
 
(二)保险领域
 
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①进一步限制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②在保险人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③增加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仍然须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不应被免除。
 
    ④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保险人须“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不能以此为由拖延索赔;
 
    ⑤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须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须在30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核定结果须书面通知。
 
    ⑥保险标的可转让,且转让后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转让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三)刑法领域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被表决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即自2008年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变化之处: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5年。
 
    一定条件下初次偷税可免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偷税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到十年。
 
    公共社会服务机构收取公民个人信息须有法律依据。
 
 
(四)其他领域
 
1、200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发改价格[2009]194
 
 
2200926,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59号
 
3、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公布《旅行社条例》,该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 国务院令第550号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旅行社受处罚。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也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同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废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免检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历史名词。
 
 
(五)司法部废止的规章
 
2009年2月26日,国家司法部公布了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司法部116号
 
    附:司法部决定废止的十二件部颁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部令号
说明
1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令第2号
主要内容被《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代替
2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3号
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3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令第6号
主要内容被《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国公证协会的有关行业规范代替
4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5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分支机构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6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3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被修订后的《律师法》创设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代替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4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8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5号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9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0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11
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日司法部令第54号
主要内容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36号)代替
12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代替
 
 
二、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三、深圳市法治动态(暂无)
 
四、案例分析---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何?
 
案情:2007年6月8日,山东济南的牟先生在上班途中不幸被一抢红灯并快速行使的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牟先生向其任职的山东美华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美华公司也认为其属于工伤,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却不知向谁申请、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起申请
 
(1)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下主体均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①用人单位
    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何时提起?
 
    ①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同时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谁提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工伤认定机构受理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与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该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4、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处理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首先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当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在撤诉之前,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并被受理的,在复议的法定期间或撤回申请之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美华公司应当自牟先生被轿车撞伤之日起30内向济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美华公司对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还可以在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幽默
 
                           
                         报社的真诚服务
 
    美国波土顿有位大富翁走失了一只爱犬,他非常着急,却无法寻找。于是不得不来到一家报社,请求登一则启示,在启示中许诺:找回爱犬者,将获得十万美元的酬金。报社答应第二天一定见报,富翁留下了刊登费。
 
    第二天,富翁翻遍该报社出的报纸,也没有发现“寻狗启事”。第三天,富翁赶到报社查询。一到报社,但见空无一人,富翁好生奇怪,便向唯一的守门老头打听。无奈,若头守口如瓶,好歹不说。后来,经不起富翁的“小费”引诱,老头才悄悄的向他吐露实情:“报社的所有人员都出去找狗去了,并说要封锁消息,以免他人捷足先登。”
 
 
主办单位:成 洲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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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通讯》(2009/02/16-2009/02/28)
协办单位:深圳市资迅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总      编:涂成洲 责任编辑:刘星辰
执行编辑:赵静梅 审       稿:徐进初
编       辑:罗 俊 采       编:高 阳
采       编:张清华 珠海分部:徐昌良
韩国企业顾问:李永日(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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