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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1-2009/02/15

成洲法律快讯

主编:涂成洲

2009/02/01-2009/02/15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社会动态,把我们所关注的传达给您
 
 
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税收领域
 
1、200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3号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2009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9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财税(2009)14号
 
 
(二)公司法领域
 
2009年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必须实际缴纳。
 
    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②已被设立质权;③已被依法冻结;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三)保险领域
 
据2009年2月3日网站新闻,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银行储蓄柜台3月15起禁销投连险。(投连险,即投资连结保险,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是一种既不保底也不封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享收益风险的投资型险种。)
 
    银行销售投连险,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保险公司须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连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连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投连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四)其他领域
 
1、200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关于对停止执行死刑案件的处理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不再执行。
 
    在执行前发现死刑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情形是指“漏罪”;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指“漏犯”;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情形是指案件中有两名以上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罪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需要停止执行死刑可能会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对所有罪犯停止执行死刑;如果不涉及共同犯罪事实、证据问题,不会影响其他罪犯定罪量刑的,如罪犯正在怀孕的,其他同案犯的死刑判决继续执行。
 
 
2、2009年2月1日,有3部国家级法规开始实施: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财政部
财政部令第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

 
二、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2009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粤府令131号
 
 
三、深圳市法治动态
 
 
四、案例分析-遇到法定变更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案例:蔡某在某公司从事清洁员工作,入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800元,系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不久,当地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到900元。但公司仍按原来的工资标准向蔡某发放工资。几个月过后,经工友的指点,蔡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便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将其工资至少上浮100元。公司领导不同意,认为这是蔡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现公司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蔡某诉至劳动仲裁委。
 
    蔡某的要求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工资数额进行平等协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订立合同时蔡某的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定的标准。但后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对蔡某的工资进行调整、变更,这种变更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都必须进行。因此,仲裁委会支持蔡某的请求。公司应按蔡某的建议,立即变更工资数额,使其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建议:如果遇到法定变更因素,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造成损失。
 
 
五、法律幽默:
 
                           难题
 
    “您听好了,”被告向他的辩护律师说:“如果我可以只蹲半年监狱,您将得到另外100块钱酬金。”法庭上,律师绞尽脑汁,滔滔不绝。
 
    被告如愿以偿。
 
    律师后来对别人说:“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本来法官想判他无罪释放的。”
 
                         能说英语

    一个抢劫嫌疑犯在纽约的法庭上被提审时,法官问他能不能说英语,他回答道:“会一点点儿”。

    “你能用英语说点什么?”法官问。

    “把你的钱交出来。”嫌疑犯答道。
 
 
主办单位:成 洲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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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通讯》(2009/02/01-2009/02/15)
协办单位:深圳市资迅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总      编:涂成洲 责任编辑:刘星辰
执行编辑:赵静梅 审       稿:徐进初
编       辑:罗 俊 采       编:高 阳
采       编:张清华 珠海分部:徐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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