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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2009/01/31

成洲法律快讯

主编:涂成洲

2009/01/16-2009/01/31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社会动态,把我们所关注的传达给您
 
 
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税收领域:
 
1、2008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财税[2009]12号
 
    乘用车具体包括:国产轿车、国产客车、国产越野汽车、国产专用车、进口乘用车。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9]9号
 
    ①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④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⑥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60号
 
    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按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金融领域:
 
1、据2009年1月24日网站新闻,中国工商银行对信用卡章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章程》自2009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取消了全额罚息,今后只对未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2、2009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
 
    ①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②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三)其他领域:
 
1、2008年1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试行)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指的动漫企业包括六类,即①漫画创作企业;②动画创作、制作企业;③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④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⑤动漫软件开发企业;⑥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2、据2009年1月25日新华网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据悉,《规则》适用六类争议仲裁,即:
 
    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②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⑤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三、案例分析—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黄教授因平时学校事务不多,于是与一民办学校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教授每周为该民办学校授课5小时,每天授课1小时,课时费为每小时人民币200元。黄教授要求该民办学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遭到民办学校的拒绝,其认为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该民办学校需要为黄教授缴纳社会保险吗?
 
律师观点: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目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甚至随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出台了一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只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其他保险,诸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则不需要缴纳。
 
    因此,本案中的民办学校至少应当为黄教授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社会保险的缴纳由民办学校自行决定。
 
律师建议: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四、法律幽默
             头一次看见
    “法官先生,有人骂我,说我像一头犀牛,我能不能控告他?”
 
    “当然能。他是什么时候骂的呀?”
 
    “一年以前的事儿。”
 
    “那你早该控告他了。”
 
    “可是我昨天才第一次看见犀牛呀!”
 
 
              什么时间合适
 
     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闯进人家行窃!"
 
     被告:"您前次审判我时,也是这么气愤地说:'你竟敢在深更半夜潜入民宅行窃!请问法官,我该什么时候工作合适呢?"
 
 
主办单位:成 洲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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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通讯》(2009/01/16-2009/01/31)
协办单位:深圳市资迅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总      编:涂成洲 责任编辑:刘星辰
执行编辑:赵静梅 审       稿:徐进初
编       辑:罗 俊 采       编:高 阳
采       编:张清华 珠海分部:徐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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