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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1-2009/01/15

成洲法律快讯

主编:涂成洲

2009/01/01-2009/01/15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察社会动态,把我们所关注的传达给您
 

 预祝大家新春愉快,牛年牛气冲天!
 
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税收领域
 
1200812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
 
     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若在通知下发前已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的其他已批准项目和2006年7月1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要在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将一律不给办理退税。
已经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2200812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8]120号
 
    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此外,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详见国税发[2008]120号
 
3、2008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其增值税免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
 
    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果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4、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8〕1072号
 
    以下纳税人须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①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②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则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纳税人须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5、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具体办法颁布之前:
 
①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②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主管税务机关须按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③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则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2009年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7、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8、2009年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9、200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0、2009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医药领域
 
2009年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食药监注[2009]17号
 
 
(三)其它领域
 
1、2008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2、2009年1月1日,卫生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没有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也没有限制。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200919,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自200931起施行。
 
4200911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发改电[2009]7号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440元和48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5、2009年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号
 
    自2009年1月15日起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暂停收取,以出票时间为准。
 
    今后是否恢复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视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四)20091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24部法律、法规、规章。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令第539号
国务院令第540号
国务院令第541号
国务院令第54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
财政部
财政部令第50号
财政部令第51号
财政部令第52号
农业部
农业部令第16号
农业部令第17号
农业部令第18号
农业部令第1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
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104号
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3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
 
 
二、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三、深圳市法治动态
 
20081231,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由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14号废止。
 
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
第2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第3号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
第4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第5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
第6号 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第7号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第8号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
第9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第10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
第12号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第13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
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
第15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16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不再执行。
 
 
案例:姜某在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找了份技工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的国庆假日期间,姜某遭人报复,被一伙人打成重伤,殴打过程中其右手大拇指被割掉。为此,姜某连续休病假3个月住院进行治疗。病愈后,姜某回公司从事原工作,但因其失去了右手大拇指,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公司领导认为,姜某医疗期已休完,病愈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以姜某医疗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吗?
 
律师观点: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至于医疗期的具体时限,因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而异,而非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所需要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姜某虽然医疗期已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但他已向公司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公司在没有给他另行安排工作,且没有证明他无法从事别的工作的情况下,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姜某无法从事别的工作,公司也因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或额外向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向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必备条件:一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二是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三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以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五、法律幽默
 
伪证的后果
 
    一家经营尚可的商行突然宣布破产了。可前不久,这家商行还向社会集资作为发展资金。
 
    法庭认为,这很有可能是蓄意图谋侵吞购股者资金的一个花招。 商行的女秘书被传到法庭。
 
    法官严肃地叫她对她所说的每句话负责:"你应该知道作伪证将是什么后果!"
 
    "是的,我知道!我们经理答应给我1000美元和一件貂皮大衣。"
 
 
有力的证明 
 
    在街上,一辆自行车碰倒一个小男孩。小男孩的母亲告到法院,说她的孩子受了重伤。 
 
    法官问:"伤到什么程度?" 母亲回答:"他的手现在只能举到下巴,再也上不去了。"
 
    孩子在旁边举举手,很吃力地才举到脖子,满脸痛苦表情。
 
    法官又问:"那么以前能举多高?" 母亲说:"能举过头顶。"
 
    孩子为了证明母亲的话,飞快地将手举过头顶,显出很轻松的样子。
 
 
主办单位:成 洲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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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洲法律通讯》(2009/01/01-2009/01/15)
协办单位:深圳市资迅达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总      编:涂成洲 责任编辑:刘星辰
执行编辑:赵静梅 审       稿:徐进初
编       辑:罗 俊 采       编:高 阳
采       编:张清华 珠海分部:徐昌良
韩国企业顾问:李永日(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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