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法治动态
(一)税收领域
1、2008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①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③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2、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2号)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都要按照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要按规定调整或重新评估。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4、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若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通知内容有抵触的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如下:
①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②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注: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③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④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⑤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⑥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允许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⑦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内容废止: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
5、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通知内容有抵触的,按通知内容执行。
①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②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③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④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6、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8]17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须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下列三种情形的: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应在当月按此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注:固定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7、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内容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1)普通住房类: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非普通住房类: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8、2008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财税(2008)176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及条款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5年。
①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0、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财税[2008]177号)
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金融领域
1、2008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12月30日后施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②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③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④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⑤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⑥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⑦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⑧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2、200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
2008年12月23日起,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作相应调整。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同时也下调。
2008年12月25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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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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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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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调整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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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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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期存款 |
0.36 |
0.36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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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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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
1.98 |
1.71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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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年 |
2.25 |
1.98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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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
2.52 |
2.25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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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 |
3.06 |
2.79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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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 |
3.60 |
3.33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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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年 |
3.87 |
3.60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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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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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
5.04 |
4.86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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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
5.58 |
5.31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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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 |
5.67 |
5.40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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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年 |
5.94 |
5.76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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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
6.12 |
5.94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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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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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
3.51 |
3.33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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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
4.05 |
3.87 |
-0.18 |
3、2008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1.98%调整为1.7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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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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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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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缴存 |
0.36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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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 |
1.98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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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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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含五年) |
3.51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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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 |
4.05 |
3.87 |
(三)交通领域
1、2008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调整后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5580元和4970元,于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液化气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2、2008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50元调整为40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
3、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监察部 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②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须全额清退。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③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2009年1月1日将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④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4、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删除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5、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航道养护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6、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五)知识产权领域
1、据2008年11月27网站消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都有效。
明年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
2、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被通过修改。专利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但须遵守中国的有关保密制度。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但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否则,在中国申请专利,将不授予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六)保险领域
2008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3)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4)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5)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6)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7)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1、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第(4)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2、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第(4)项规定的条件。
(七)其他领域
1、2008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规定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
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二百一十二条中“可能有错误”进行了明确,指以下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2、据2008年12月19日新闻,商务部、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08年12月21日,司法部发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4、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废止法律、法规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一批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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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
发文日期或者
文号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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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
1964年9月18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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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
〔1965〕法研字第173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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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
〔1985〕法民字第14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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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
法(民)复〔1985〕17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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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
1985年4月27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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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
1985年11月21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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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1985〕法民字第18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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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
〔1986〕民他字第7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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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
〔1986〕民他字第33号 |
已被物权法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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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
〔1987〕民他字第42号 |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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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
1987年12月10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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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
〔1988〕民他字第27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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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
〔1989〕民他字第5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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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
〔1989〕民他字第13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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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
1990年6月19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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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
1990年11月7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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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
〔1991〕民他字第55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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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
1992年3月26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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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
法发〔1992〕22号 |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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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
1992年7月9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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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
1994年9月6日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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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
〔1994〕法民字第28号 |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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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法释〔1999〕15号 |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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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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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
法发〔1996〕19号 |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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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法释〔2001〕 25号 |
已停止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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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
法释〔2004〕 18号 |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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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法治动态
2008年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且自该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参见深交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自2008年12月18日起,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深交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三、广东省法治动态(暂无)
四、法律幽默
爽约与守约
两名罪犯在监狱里吃饭时有以下一段对话:
甲:“喂,你犯了什么事?”
乙:“单方面爽约而已。你呢?”
甲:“守约而已。说明白点,你到底干了什么?”
乙:“结婚诈骗。你呢?”
甲:“职业杀手!”
监狱里好
一名越狱犯逃跑不到一天就回监狱自首了。
新闻记者问他为什么这样做,越狱犯说:“我好不容易回到家里,我老婆就对我说开了:‘死鬼!你从监狱出来后已经五个小时,这段时间你到哪里去了?’” |